福建省2020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费一科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0-01-14


在我们备考的时候时光不经意间就悄悄的溜走了,一不留神就到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缴费的时候,那么各位正在准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都知道报名需要缴多少钱吗?如果不知道的话那就快来看看吧!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费是多少钱?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心存疑问,那么现在就来为大家献上的表单,我们一起来看!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费多少钱?

根据往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政策,各地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费标准不一。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具体收费情况,考生需关注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报名简章和缴费通知。

一般来说,各地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费用在100元至150元之间,报名系统开通后,报考人员还可在报名网站上自愿订购辅导教材等。

具体的情况大家可以参考一下2019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费用:

当大家都看了这些信息可能心里都差不多有分寸了,既然心里都有谱了那就就请做好考试的准备吧!让自己的梦带着自己昂扬的斗志去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努力的取得属于你自己的胜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各项支出,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有( )。

A.购入专利权发生的支出

B.购人非专利技术发生的支出

C.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

D.研发新技术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

正确答案:ABC
研发支出中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期末应计入当期损益。

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正确答案:
⑴A、B、C、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⑵合伙企业不得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星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C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属于当然退伙。 
李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李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⑷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而债务达9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应平均分担。 
⑸C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C虽然退伙,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C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⑹李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

A.纳税人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B.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C.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D.纳税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偷税行为的情形。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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