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延庆区初级会计师考试考哪几科?

发布时间:2020-02-20


2020年北京延庆区初级会计师考试考哪几科?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很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那么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吧,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文章吧。

考试时间安排 

2020年北京延庆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在5月9日开考,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有《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可以混用。参加考试的人员,在一年之内通过全部科目,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5月9日到13日

8:30到12:0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到18:0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5月16日到17日

8:30到12:0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到18:0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考试方式

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得知,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就是在计算机上进行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该使用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考试题型

北京延庆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都采用客观题,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各科目考试特点:

初级会计实务特点:

《初级会计实务》主要是考查文字记忆性内容和计算性的内容,相对经济法来说难度更大,对考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非常高,是学习《经济法基础》的奠基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学习指导:《初级会计实务》各章节按重要性的排序分别是:第二章>第五章>第三章>第六章>第四章>第一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二章和第五章是最重要的,在最近三年的考卷中,第二章的分值平均占总分值的30%以上,第五章占总分值的20%左右,其它章节的平均分值一般在10%或者10%以下,因此学好第二章和第五章对通过考试的意义很大。

经济法基础特点:

《经济法基础》相对而言没有实务那么难,考点基础性强,更多是需要考生理解和记忆的内容,考生应当关注每年教材变化内容,这部分经常是考试重难点。

经济法基础学习指导:《经济法基础》各章节按重要性的排序分别是: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第六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七章。第四、五章是最重要的,第八章是重要章节,在最近三年的考试中,第四、五章的分值平均占总分值的20%以上,第八章的分值平均占总分值的15%,其它的章节的平均分值基本上在10%上下,因此学好第四、五章和第八章对通过考试有非常大的意义。

可以知道的是,2020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只要大家愿意多花点时间去备考,相信大家就不会挂科了,现在剩下的时间不多了,希望大家能好好把握考试机会。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各项,不属于应收票据对账内容的是( )。

A.应收票据账簿记录与其会计凭证的核对

B.应收票据明细账与总账的核对

C.应收票据账簿记录与对方单位账簿记录的核对

D.应收票据账簿记录与本单位销售收入总额的核对

正确答案:D
应收票据仅指企业因取得商业汇票销售方式的销售商品,并不能构成企业销售收入的全部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解释属于( )。

A.非官方解释

B.行政解释

C.立法解释

D.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C
(1)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为立法解释;(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3)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就有关法律的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为行政解释。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 )。

A. 应付职工薪酬

B. 银行存款

C. 其他应收款

D. 应交税费

正确答案:D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该贷记“应交税费”。

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要求: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万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万宁公司应先找兴隆啤酒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因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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