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假如没有检验那一步,怎么看出A方案财务...

发布时间:2021-12-19


这个题,假如没有检验那一步,怎么看出A方案财务负担小。


最佳答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股权筹资的财务负担肯定是小于负债筹资的,因为股权筹资不需要支付利息,而负债筹资需要;不用计算也可以得到这样的判断。
希望我们的答疑能对您有所助益。
祝您生活愉快,帮考祝您考试成功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 )可以为企业筹集自有资金。

A.内部积累

B.融资租赁

C.发行债券

D.向银行借款

正确答案:A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内部积累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都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或称为自有资金;选项BCD为企业筹集的是借入资金。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半数以上同意。( )

正确答案:×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百货商店——“晶晶百货商店”。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负责人为甲。2005年5月,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因百货商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百货商店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百货商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10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百货商店除欠银行15万元以外,尚欠庚、申各3万元债务;(3)百货商店的财产价值15万元。

请问;(1)该百货商店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银行、庚、申同时向百货商店行使债权,百货商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3)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4)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抵押合同并未生效。以车辆抵押韵,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一直未办理登记,故该合同并未生效。
(2)银行、庚、申同时向百货商店行使债权时,应以百货商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银行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银行并未享有抵搀权,故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银行、庚、申三人的债权并无优劣之分,应按比例平等受偿。同时,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
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法院应优先支持百货商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这是因为,对于各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请求。
(4)能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2年4月1日1甲公司副总经理康某将其于2012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10万股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2012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东王某(已连续持有8个月)要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康某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但甲公司董事会直到2012年5月20日仍未执行王某的请求,王某遂于2012年6月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 (2)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为D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D公司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将达75%,债权人E银行在明知该项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600万元。 (3)2012年7 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F公司向G银行贷款8000万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F公司和G银行于7月1日签汀了质押合同,并于7月10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F公司将该事项及时告知了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厅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600万元债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多少万元?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F公司和G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G银行的质权何时设立?甲公司对该事项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②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①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300万元。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①质押合同于7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②G银行的质权于7月1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③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一个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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