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大二学生,请问可以考中级会计吗...

发布时间:2021-03-01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大二学生,请问可以考中级会计吗?


最佳答案

在校生不可以报考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中级会计师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最低大专学历,其二具备相应的会计工作年限。在校生的社会实践不计入工作经验,所以不满足工作年限要求,因此不能报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已知某项资产的收益率与市场组合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该项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为8%,市场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为10%,则该项资产的β系数为( )。

A.0.45

B.0.64

C.0.80

D.0.72

正确答案:B
解析:该项资产的β系数=相关系数×该项资产的标准差/市场组合的标准差=0.8× 8%/10%=0.64。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根据需要将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也可以将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

正确答案:×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合同标的为300万元。甲向乙支付定金7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未向乙支付定金。甲以其由丁处保管的10辆汽车作为抵押物与乙另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如果甲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不能向乙支付货款,则该10辆汽车归乙所有。该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甲在签订了抵押合同后又将其由丁保管的汽车质押给丙并通知了丁。由于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丁支付保管费,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了留置权。

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合法?甲、乙之间定金合同是否生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乙之间抵押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乙及乙、丁对l0辆汽车行使优先权应如何确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乙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合法,甲、乙之间定金合同不生效。《合同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约定的定金数额为70万元,超过了合同标的额300万元的20%。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题中没有交付定金,所以定金合同不生效。
(2)甲、乙之间抵押合同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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