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单科通过需要领取合格证吗

发布时间:2021-12-19


税务师考试单科通过需要领取合格证吗


最佳答案

不需要的。
1、顺利通过全国税务师执业资格后按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具体拿证时间预计是9-11月。最好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保局职称科;
2,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时效3个月内),并办理申请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手续,申请并注册为执业会员或者非执业会员。 
3、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税师执业备案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备独立执业能的证明; 
*照片; 
*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及代理手册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现行烟叶税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烟叶税实行定额税率
B.烟叶税的纳税人是销售烟叶的单位
C.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由销售烟叶的单位按销售额纳税
D.烟叶税的纳税地点为烟叶收购地
答案:D
解析:
选项A,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20%);选项B,烟叶税的纳税人是收购烟叶的单位;选项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相关法律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林海未经出租人张增同意转租房屋,张增依法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B.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
C.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D.张增与林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E.张增未经陈建同意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无效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选项BC: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订立的转租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应依法认定是有效合同。(3)选项DE: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对张增和林海产生约束力。

甲企业为卷烟生产企业,主要生产A牌卷烟,乙企业为烟丝生产企业,丙企业为卷烟批发企业。三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将账面成本为57.52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加工成烟丝,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和辅助材料分别为1万元和0.3万元,乙企业无同类烟丝售价,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甲企业委托某运输企业将烟丝运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0.15万元。甲企业期初无库存烟丝。
(2)甲企业将收回烟丝的25%用于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剩余部分本月已全部用于生产卷烟。
(3)甲企业生产A牌卷烟80箱销售给丙批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甲企业将2箱A牌卷烟无偿赠送客户。
(4)丙批发企业将20箱A牌卷烟批发给卷烟二级批发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80万元;30箱批发给零售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50万元。
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消费税比率税率分别为56%、36%,定额税率均为150元/标准箱。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当月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13.60
B.3.90
C.39.10
D.25.50
答案:B
解析: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80×13%+150×13%-200×13%=3.90(万元)

(2018年)甲公司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1992年11月经乙市工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甲公司自开始经营以来内部管理一直存在严重问题,长年亏损,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甲公司资产负债率超出100%。甲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7人,至今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截止2018年4月,甲公司尚欠王某3000万元、张某和周某各2000万元无法偿还。王某遂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甲公司享有债权,事实清楚。现有证据显示,甲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法院遂裁定受理王某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于2018年5月8日向甲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破产申请等材料。甲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该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该法院指定丁律师事务所作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经破产管理人核实:甲公司对戊公司有1000万到期债权尚未要求戊公司偿还,李某持有甲公司汽车一辆。
此外,甲公司债权人周某于2018年3月1日向乙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2000万元借款。该基层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周某的起诉,并依周某申请对甲公司办公楼进行了财产保全。该案尚未结案。2018年6月10日,陈某因甲公司合同违约,向该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若甲公司破产重整不成功,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下列费用和债务中,应最优先清偿的有( )。

A.甲公司所拖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B.甲公司所拖欠的职工社保费
C.应支付给丁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费用
D.欠王某的债务
E.甲公司所拖欠的职工工资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3)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选项C属于破产费用,应当优先清偿。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