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分享(2)

发布时间:2021-09-19


准备参加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们,现在学习到第几章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考点,一起来看看。

一、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银行汇票(银行)商业汇票(企业)银行本票(银行)支票(企业、个人)

付款人:银行汇票(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人)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票据上记载的有权收取所载金额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在商业汇票中出现,负有绝对付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的人(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背书后票据新的持有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二、票据权利

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取得票据权利必须付出对应的代价。

注意,这三种情况不受给付对价限制接受依法签发的票据接受依法转让的票据接受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税收、继承、赠与)

三、票据行为

1出票

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2背书

1)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授权他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3)记载事项

绝对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由持票人记载

相对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如果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承兑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须在到期日前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记载事项

绝对事项: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

相对事项:承兑日期

注意: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1)记载事项

绝对事项: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事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两人以上的话,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四、票据追索

1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2被追索人的确定

持票人可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全体进行追索(可不按先后顺序)

追索特殊情况

1)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

2)若承兑人拒绝承担或附有条件,无承兑人

3)商业承兑汇票向承兑人追索,不能向承兑人开户银行追索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看完本文,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关于票据的内容大家都掌握了吗?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分享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点。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 (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国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情形。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征税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刑期最高为()。

A. 1年

B. 3年

C. 5年

D. 7年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可能编制的会计分录有( )。

A.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B.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C.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D.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正确答案:BCD
【答案】BCD
【解析】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简述法律事实与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关系。

正确答案:
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确认的,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必备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除了法律事实之外,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2)经济法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实际承担者。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既可能只需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也可能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这种能够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即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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