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章节练习(2021-09-12)

发布时间:2021-09-12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共5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不定项。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2012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单选题】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的承付期的计算。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本题中,3月4日发出提货通知,从3月5日开始计算,10天后是3月14日,因为3月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所以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货款的日期为3月16日。

3、下列各项中,信用卡的持卡人可以使用单位卡的情形是()。【单选题】

A.支付12万元的商品款项

B.存入销货收入的款项

C.购买价值5万元的办公设备

D.支取现金5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单位卡的使用。(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支票无效。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是支票有效。

5、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要求同一会计主体在不同时期尽可能采用相同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以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下列关于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股票反映股东的权利,公司债券反映债权债务关系

B.公司股票到期退还股本,公司债券则只付利息不退本金

C.公司股票的收益固定,公司债券的收益不固定

D.公司股票的风险比公司债券小

正确答案:A
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债券具有到期还本的权利,收益稳定,其风险比股票小。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置,价款为 80 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 6 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 )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2)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置,价款为 80 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 6 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 )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2)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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