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高级经济师考试注册信息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1-07-25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会计相关的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国家为了缓解人才需求,专门组织了经济师考试。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不太清楚注册流程,下面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一下!

注册流程:

一、打开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左侧的“网上报名”,进入注册登录页面,也可以直接点击进入高级经济师报名入口,再点击“新用户注册”。

注意:注册前请先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注册须知:

1、报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考生,必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2、身份证号、姓名将引用到报名信息中,手机和邮箱将作为报考人员接收相关考试信息的工具,请务必保证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和邮箱信息完整、准确并和本人相符;

3、相同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只允许注册一次,请勿重复注册;

4、用户名和密码要妥善保管,如密码丢失,可使用系统提供方式找回密码,用户名和密码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

5、完成注册后请及时上传通过审核处理的报考人员照片。

二、阅读接受报名协议。

三、阅读接受注册须知。

四、填写注册信息。

报考人员注册时填写学历学位信息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系统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中,进行在线核验;

2、学历信息最少填写1条信息,最多可填写5条信息;

3、学位信息最多可填写5条信息,无学位信息可不填写;

4、请如实准确填写学历、学位信息,保存后无法删除;

5、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状态为“未核验”的,请24小时后,登录系统查看核验状态;

6、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以上就是高级经济师考试注册信息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考生们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还想了解更多考试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经济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社团法人、营利法人、机关法人
B.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C.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特别法人
D.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财团法人
答案:B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规定了法人的新分类。根据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和第四节“特别法人”的标题,《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故选项B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

按预测性质的不同,划分出的市场预测种类中,( )主要靠人们的主观判断进行预测。

A.定性预测
B.定量预测
C.点值预测
D.区间值预测
答案:A
解析:
市场预测按预测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市场预测中的定性预测是对未来市场发展的大致方向或趋势所做的预测,如某一经济指标是上升还是下降,是供过于求还是供不应求等;定性预测主要靠人们的主观判断进行预测。

甲公司获得一项灯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的许可制造了相同设计的灯具,并出售给丙酒店。丙酒店使用该灯具装饰其酒店大堂使其显得金碧辉煌以招徕顾客。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和丙酒店的上述行为均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B.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但丙酒店的上述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C.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但丙酒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和丙酒店的上述行为均未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案:B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该条款,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仅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并销售该外观设计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丙酒店的行为是购买和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综上,本题答案为:B。

论述假冒专利行为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1.民事责任。如果假冒他人专利,同时又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并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罚款,为违法所得的4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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