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每日一练(2022-01-31)
发布时间:2022-01-31
2022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位于A市的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将其位于B市的一栋仓库(系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出租,取得含税租金收入60000元,则其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 )元。【单选题】
A.3396.23
B.1747.57
C.1651.38
D.1081.0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在B市预缴税款=60000÷(1+9%)×3%=1651.38(万元)。
2、关于该油田企业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自采原油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不缴纳资源税
B.开采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免征资源税
C.销售三次采油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应按照开采的原油数量和单价计算缴纳资源税
E.将自产原油用于对外投资应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选项A:自采原油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选项C: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而非免税;选项D:开采应税资源销售或自用,按照销售或者自用数量和单价计算缴纳资源税。
3、以下不适用“营改增”过渡期免税政策的是( )。【单选题】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服务
C.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
D.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C:均适用“营改增”过渡期免税政策。选项D: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按照税法的效力,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下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有( )。【多选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C.《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D.《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和选项E属于税收法规,效力低于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选项C属于税务规章,其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和税收法规;选项B和选项D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效力最高。
5、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有( )。【多选题】
A.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
B.将外购的货物抵付员工工资
C.将自产货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E.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选项A,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同一个县市内移送,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选项B、D,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行为的,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外购货物用于抵付员工工资相当于偿债,属于特殊销售方式;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在资产购建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
C.在资产购建过程中发生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
D.如果资产购建中断过程是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程序,借款费用应继续资本化
E.在资产购建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可预见因素导致中断,借款费用应继续资本化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知识点】 其他章节
B.0.5
C.3.24
D.3.6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1-09-20
- 2022-02-07
- 2022-02-07
- 2021-06-05
- 2020-11-02
- 2021-03-27
- 2021-12-31
- 2022-03-24
- 2021-01-19
- 2022-02-17
- 2021-09-30
- 2021-08-23
- 2020-03-30
- 2020-12-15
- 2020-07-02
- 2021-09-12
- 2021-10-11
- 2021-11-24
- 2021-09-28
- 2022-02-20
- 2020-09-07
- 2021-02-10
- 2020-05-23
- 2022-02-07
- 2020-05-29
- 2019-11-02
- 2021-01-18
- 2020-01-30
- 2021-07-24
- 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