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每日一练(2022-01-31)

发布时间:2022-01-31


2022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位于A市的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将其位于B市的一栋仓库(系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出租,取得含税租金收入60000元,则其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 )元。【单选题】

A.3396.23

B.1747.57

C.1651.38

D.1081.0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在B市预缴税款=60000÷(1+9%)×3%=1651.38(万元)。

2、关于该油田企业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自采原油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不缴纳资源税

B.开采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免征资源税

C.销售三次采油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应按照开采的原油数量和单价计算缴纳资源税

E.将自产原油用于对外投资应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选项A:自采原油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选项C: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而非免税;选项D:开采应税资源销售或自用,按照销售或者自用数量和单价计算缴纳资源税。

3、以下不适用“营改增”过渡期免税政策的是( )。【单选题】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服务

C.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

D.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C:均适用“营改增”过渡期免税政策。选项D: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按照税法的效力,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下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有( )。【多选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C.《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D.《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和选项E属于税收法规,效力低于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选项C属于税务规章,其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和税收法规;选项B和选项D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效力最高。

5、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有( )。【多选题】

A.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

B.将外购的货物抵付员工工资

C.将自产货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E.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选项A,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同一个县市内移送,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选项B、D,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行为的,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外购货物用于抵付员工工资相当于偿债,属于特殊销售方式;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在资产购建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先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账户归集,待重新开始建造时再资本化
B.在资产购建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
C.在资产购建过程中发生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
D.如果资产购建中断过程是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程序,借款费用应继续资本化
E.在资产购建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可预见因素导致中断,借款费用应继续资本化
答案:B,D,E
解析:
暂停资本化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①发生非正常中断;②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选项A,满足暂停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选项C,正常中断不符合暂停资本化的条件。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答案:D
解析:
(1)选项A:法律未规定因“工商变更登记错误”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陈绅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B:本案财产份额转让是否有效,是工商变更登记是否错误的前提条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是行政诉讼;(3)选项C: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4)选项D: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选项E:行政诉讼中并不存在听证制度。

【知识点】 其他章节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二楼以上用于厂部研发机构。合约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一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24万元。6月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万元。

A.0.45
B.0.5
C.3.24
D.3.6
答案:C
解析:
租入不动产同时用于集体福利和应税项目,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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