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每日一练(2020-06-13)

发布时间:2020-06-13


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2019年6月李某在某房地产公司举办的有奖购房活动中中奖获得一辆小汽车,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9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该型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为85000元。李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单选题】

A.6239.32

B.6837.61

C.8500.00

D.800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格=90000÷(1+13%)=79646.02(元),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85000×10%=8500(元)

2、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单选题】

A.房地产的出租行为

B.房地产的抵押行为

C.房地产的重新评估行为

D.个人互换自有住房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其他选项产权未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3、某食品加工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6000万元,开发成本共计4000万元;该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10%执行;与转让商品房有关的税费为300万元(含印花税)。计算该企业转让商品房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 )万元。【单选题】

A.10300

B.11300

C.12300

D.133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6000+4000)×10%=1000(万元)转让该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000+4000+1000+300=11300(万元)。

4、下列关于税收实体法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B.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

C.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D.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

5、卷烟厂从烟叶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客观案例题】

A.10.40

B.11.44

C.10.56

D.13.9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卷烟厂从烟叶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80×(1+10%)×(1+20%)×10%=10.56(万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6年)2015年度长江公司销售甲产品和乙产品分别为1万件和2万件,销售单价分别为每件200元和50元,长江公司向购买者承诺提供产品售后2年内免费保修服务,预计保修期内将发生的保修费在销售额的1% 5%之间。2015年度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4万元。假设无其他或有事项,则长江公司“预计负债”账户2015年期末余额为(  )万元。

A.5.0
B.3.5
C.2.0
D.9.0
答案:A
解析:
预计负债期末余额=200×1×(1%+5%)/2+50×2×(1%+5%)/2-4=5.0(万元)。

下列情形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

A: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独资企业
B: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
C: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
D: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组建新公司,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90%,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
答案:B
解析: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015年教材未涉及)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C.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解析1(法条依据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选项D)。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
【解析2(理论推演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有效的)。(1)选项ABC: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说事儿,按“合同”处理;(2)选项D:“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涉及受让人(第三人),应当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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