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你了解它吗?

发布时间:2020-08-18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你了解它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备考2020税务师的大家带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识点讲解!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新规截止期限由20171231日延长至20201231日。

2.201712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以上优惠。

4.印花税

法律规定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201711日起废止。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020税务师备考进行中,赶快一起来温习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相关知识点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如下有关印花税的提问:
1.甲公司筹建一座办公楼,包工包料承包给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按甲公司要求采购相应设备,对于采购设备价款,双方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还是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缴纳印花税
2.独立法人企业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3.乙公司与机票代售点签订的机票订购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4.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将债权转化成股权,债务人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5.公司董事会拟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两种方案的印花税应如何缴纳
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分别予以解答并简述相关政策规定。

答案:
解析:
1.根据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独立法人企业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乙公司与机票代售点签订的机票订购合同,属于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印花税。
4.应就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要就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未发生变化,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需要就增加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知识点】 其他

(2016年)下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会计政策变更只需调整变更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B.会计政策变更违背了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的原则
C.会计政策变更可任意选择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D.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后的累积影响数
答案:D
解析:
选项A,会计政策变更需要调整变更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年初余额、利润表有关项目的上期金额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有关项目的上年余额和本年金额;选项B,会计政策变更是满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不违背可比性原则;选项C,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能够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能随意选择。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同月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万元,增值税0.39万元;当月企业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17
B.13.00
C.10.00
D.9.61
答案:D
解析:
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300×13%-26-(3+0.39)=9.61(万元)。

下列选项中,可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的情形有( )。

A.甲将电脑赠与他人
B.乙将课本烧毁
C.丙的电视机被他人善意取得
D.丁的戒指被丢入大海
E.戊将电扇借与他人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物权的消灭,即物权与特定的主体相分离,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不但与原权利人相分离,而且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权利人相分离,但客观上并未失其存在,而是与新的权利人相结合。例如,所有权转让。通常所谓物权的消灭,如无特别限定,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