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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7票据法 问题列表
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划线支票的效力为()。A、与普通支票相同B、只能用于转帐C、只能用于支取现金D、无效票据

问题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问题 2006年4月7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6月9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行使追索权。A、甲B、乙C、丙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数人和全体

问题 2006年4月7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6月9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行使追索权。A、甲B、乙C、丙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数人和全体

问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丁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为什么?

问题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比较具有()。A、无因性、文义性、诺成性B、要式性、无因性、协同性C、有因性、文义性、要式性D、连带性、实践性、独立性

问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

问题 下列支票中属于空白支票的是()。A、出票人欠缺票据金额的支票B、出票人欠缺签章的支票C、背书人欠缺背书日期的支票D、出票人欠缺出票地的支票

问题 背书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主要不同在于()。A、背书转让无须通知票据债务人,一般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B、背书人转让票据后退出票据关系,一般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C、背书转让属于不要式行为,一般的债权转让都是要式行为D、背书转让的只能是财产权,一般债权转让的既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人身权

问题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诉讼被告可以是下列选项中的()。A、付款人B、背书人C、出票人D、保证人

问题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诉讼被告可以是下列选项中的()。A、付款人B、背书人C、出票人D、保证人

问题 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问题 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问题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问题 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记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