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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实务与法律 问题列表
问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以船舶入坞及船员配备不足致使不能立即开航为由依照租约中的停租条款宣布停付租金,并拒绝支付领港费或港口费等费用。船方则认为承租人应该支付港口费用请问上述的案情,应该怎么样处理

问题 简述期租合同下当事人之间有关最后航次的权利义务

问题 如果承租人未付清预付运费或在装港发生的滞期费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有权对托运人拒签提单

问题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A、一半B、一倍C、两倍D、三倍

问题 翻译:In the event the demurrage is not pa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ove, the Owners shall give the Charterers 96 running hours written notice to rectify the failure. If the demurrage is not paid at the expiration of this time limit and if the vessel is in or at the loading port, the Owners are entitled at any time to terminate the Charter Party and claim damages for any losses caused thereby.

问题 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仅列明一艘指定的船舶的,在该船无法提供时,通常出租人可以()A、指派另一艘类似船舶B、可以两次指派另外的类似船舶C、经承租人同意更换船舶D、以上均不是

问题 翻译:FO

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中有关承运人义务的规定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是()A、管货义务B、航区限制的规定C、交还良好状态的船舶的义务D、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问题 速遣费由租船人付给船东

问题 某租方想要承租一艘备有垂直通风的水果船运输水果。某船东却将一艘平面通风的船说明为垂直通风。事后,承租人知悉该情况,以该船不适合租方使用为由主张撤销租约。船东以租方所提出的“垂直通风”这一要求并未订入租约中,故租约无权以取消租约为由提请仲裁。船东的主张是否有理?

问题 航次租船签发提单后形成的各方面法律关系

问题 损害赔偿条款(期租业务)

问题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应承担?

问题 2004年5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租B公司的C轮,租期十年。双方约定,出租人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各方面做好准备,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证书。2005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上海某码头交接C轮,并提供了合格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交接后,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将C轮进行改造并支付了修理费和改造费用。同年7月6日,因C轮存在“舵机间防火门门框变形”和“舵机工作时渗油严重”等缺陷被上海海事局以“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为由禁止离港。经检验发现船舶舵系存在问题,根据轮机日志记载,舵系损坏至少在2004年10月11日即已存在。根据双方于2004年9月5日达成的就C轮进坞修理事宜的处理意见,由承租人安排维修,修理费由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委托上海海事大学专家做出技术分析报告,结论为C轮不具备船舶适航性,其缺陷是严重危及船舶安全的重大隐患。为此,A公司要求解除C轮的光船租赁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船舶改建、修理费及利息损失。B公司则认为船舶交船时提供船舶适航的证书,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承租人无权解除合同。承租人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问题 航次租船下,所谓“预备航次阶段”是指()的阶段。A、订立合同阶段B、船舶开往装货港C、船舶开往卸货港D、船舶在装港装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