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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陆某欲购买房屋,遂于2010年5月1日到柯益房地产公司售楼处了解其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情况。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称楼盘销售非常火爆,房屋成交量已达房屋总量的80%以上,如果不及时购买,可能再也买不到该楼盘的房屋,即使能买到,也要多支付10%以上的房款。陆某领取了楼盘介绍资料后离去。晚上陆某登录当地建委的房地产销售网上了解洪雅楼盘的销售情况,发现已售房屋仅占房屋总量的40%。不过考虑到该楼盘的价格较合适,竣工时间也较快,遂决定购买。次日,陆某向柯益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1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5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三份房屋预售合同,约定陆某购买柯益公司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101、202、303三套精装修房屋,价款为500万元。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是:()
A:可撤销的合同
B:无效合同
C:效力未定合同
D:有效合同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


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


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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