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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甲向花店订了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于10月1日将花送到其女友乙处,给乙过生日用。但10月1日花店忘记送给乙。就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不可以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可同时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C: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甲不得拒绝
D: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乙不得拒绝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乙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只能由甲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继续履行已经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因此不得再要求继续履行。


依《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甲公司部分履行并不损害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得拒绝接收货物,但可要求甲公司承担因部分履行给乙公司增加的费用。同时,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甲公司未与乙公司协商即部分履行合同,虽不给乙公司造成损害,但仍然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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