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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向赵有借款1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王才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王才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强。现王才无力偿还欠款,赵有以王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王才的赠与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共同被告

B.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第三人

C.法院不得追加杨强为第三人

D.法院既可以追加杨强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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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田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田某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田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某。现田某无力偿还欠款,孙某以田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田某的赠与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追加杨某为共同被告B.法院应当追加杨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法院应当追加杨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法院既可以追加杨某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考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由王某作保证人。现李某将该债权移转给赵某,而保证合同中对债权转移事项未作约定。关于债权转移对保证合同影响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债权发生移转,王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B.该债权发生移转,王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王某的同意,王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李某通知王某,王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考题 王某于2011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同意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家具店都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考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考题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 限已到,甲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甲将店内的 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丙。现甲无力偿还欠款,乙以甲 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甲的 赠与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b.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考题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题 王某于201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作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对兴旺家具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作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 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家具店除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外,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即使是火灾,家具店本身也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即使王某与未婚妻分手而在此后提出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作为定作结婚家具的事实前提结婚行为已不存在,且王某与未婚妻分手是在家具店交货日期之后,与家具店迟延履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考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