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中国公民李丽(女)与美国公民杰克在法国登记结婚,婚后到挪威定居。后因发生纠纷,李丽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法院对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和离婚问题应分别适用何国法律( )

A.中国法,中国法

B.法国法,美国法

C.法国法,中国法

D.法国法,挪威法


参考答案

更多 “ 中国公民李丽(女)与美国公民杰克在法国登记结婚,婚后到挪威定居。后因发生纠纷,李丽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法院对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和离婚问题应分别适用何国法律( )A.中国法,中国法B.法国法,美国法C.法国法,中国法D.法国法,挪威法 ” 相关考题
考题 前年,王启志(23岁)欲与女友李丽(19岁)结婚,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婚礼得以如期举行。今年年初,王启志突遭车祸死亡,此时,李丽已怀有身孕,两人有存款18000元。王启志的母亲提出与李丽平分存款,李丽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启志的母亲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无效。(1)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为什么?(2)王启志的母亲有无起诉的权利?为什么?(3)王启志死亡时其遗产有多少?如何处理?(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

考题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考题 李某有二男一女三个孩子,某日李某和他的大女儿李丽一同乘车去云南旅游,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和他的大女儿一起遇难死亡。李丽死后留有两个儿子。李某留有10万元的遗产。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开始遗产分割。那么李丽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应该如何继承?( )A.李丽有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给她的两个儿子B.李丽没有继承权C.李丽有继承权,由她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D.李丽有继承权,应该由她的两个儿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四人平均分割遗产

考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列情形中,符合结婚自愿的是( )。A.小丽的父母因贪图钱财而强迫小丽与小强结婚B.小丽不顾父母的反对坚持同意与小强结婚C.小丽因担心小强伤害自己家人而同意与小强结婚D.小丽被小强威胁而同意与小强结婚

考题 中国公民女甲与日本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先后到英国和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A.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日本C.英国D.希腊

考题 张明婚前受赠一幢三居室的房屋,与李丽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30年。当与李丽离婚时,该房屋( )。A.仍应视为张明的婚前个人财产B.应视为张明和李丽的夫妻共同财产C.应由张明和李丽平均分割D.张明和李丽应当进行协商确定

考题 共用题干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97-100题。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

考题 根据《婚姻法》,下列情形中,符合结婚自愿的是()。A:小丽的父母因贪图钱财而强迫小丽与小强结婚B:小丽不顾父母的反对坚持同意与小强结婚C:小丽因担心小强伤害自己家人而同意与小强结婚D:小丽被小强威胁而同意与小强结婚

考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列情形中,符合结婚自愿的是()。A.小丽的父母因贪图钱财而强迫小丽与小强结婚 B.小丽不顾父母的反对坚持同意与小强结婚 C.小丽因担心小强伤害自己家人而同意与小强结婚 D.小丽被小强威胁而同意与小强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