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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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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法院通知其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C.法院对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提出上诉

考题 法院能否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法院应当通知啤酒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B.法院应当通知啤酒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C.啤酒厂以起诉的方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法院不能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考题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考题 法院就追加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B.只要陈某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C.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必须要依陈某的申请才能追加D.法院可以根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追加

考题 下列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B.甲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运输途中乙将货物卖给丙,后丙以质量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根据乙的申请,法院可以追加甲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主动参加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申请撤诉,在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上诉

考题 有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而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申请而直接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申请撤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能申请撤诉

考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D.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考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对本诉讼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上诉权

考题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