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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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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甲、乙、丙、丁欲设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有限合伙人,乙、丙、丁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B.甲以劳务出资,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C.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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