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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申报》记载,1896年杭州的通益公纱厂开建,“经丁绅丙、王绅震元等创办以来,其时风气未开,集资不易,故迭拨官款,以为提倡„„”这表明当时()

  • A、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蔚然成风
  • B、官僚资本在中国开始出现
  • C、政府对民族工业的态度有所变化
  • D、实业救国的思潮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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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何某在挖房地基时挖出一坛银圆,坛中附有一纸,上书“李达绅民国38年藏”。此银圆应归()所有。A:何某B:村委会集体所有C:国家D:李达绅的继承人

考题 在衣着服饰中,“绅”指的是大带结住后余下下垂的部分。()

考题 “坚甲厉兵以备难,而美荐绅之饰”中“美”是意动用法,“以……为美”的意思。()

考题 《论语·卫灵公》:“子张问‘行’。子曰:“‘言忠信,行笃敬……’子张书诸绅。”“绅”指的是大带结住后余下下垂的部分。()

考题 “绅士”的“绅”是什么意思?

考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1)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 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 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 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考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考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2)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 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 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 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考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3)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  )。 A.效力待定的协议 B.有效协议 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 D.显失公平的协议 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

考题 北方军阀是一种军绅政权,军阀与士绅共治。

考题 在长板坡被赵云杀死的钟绅使()兵器。

考题 全新一代艾力绅减轻行人伤害,采用弹起式发动机罩。

考题 全新一代艾力绅变速箱采用6.5超宽变速比。

考题 对于绅岩,颗粒大小越不均匀,孔隙度就越()。

考题 绅衿特权

考题 绅士是大一统的专制皇权确立之后,中国传统社会中所特具的一种人物。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下绅权和皇权是共存的。宋代官爵恩泽出于皇帝,共存谈不上,共治也将就一下了。元明清三代连共治也说不上,„„绅权成为皇权的奴役了。这说明()A、绅士权威的衰弱B、君主专制不断强化C、绅权是皇权的重要补充D、绅权与皇权相互依存

考题 武昌起义之后,广州地方商绅要求光复广东的请愿活动被两广总督张鸣歧驱散,革命党则暗杀满族将军并组织民军向广州进发,广州商绅再集会选举张鸣歧为新政府都督,不料张鸣歧已逃出广州。广东光复的过程说明()A、商绅斗争目标不同于革命党人B、革命党暴力活动得到了商绅支持C、当时封建统治的支柱是商绅阶层D、各阶层在反清的方式上不尽相同

考题 子张书诸绅。

考题 解释下列各加“ ”的词的意义。 坚甲利兵以备难,而美薦绅之饰。

考题 明中后期“奴富至数百万,初晋绅皆丑之,而今则乐与为朋矣”;“晋绅之家女(婚嫁)唯财是计,不问非类”。这说明()A、商人地位提高B、商人备受歧视C、政府歧视商人D、商人狼狈为奸

考题 填空题在长板坡被赵云杀死的钟绅使()兵器。

考题 单选题据《申报》记载,1896年杭州的通益公纱厂开建,“经丁绅丙、王绅震元等创办以来,其时风气未开,集资不易,故迭拨官款,以为提倡„„”这表明当时()A 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蔚然成风B 官僚资本在中国开始出现C 政府对民族工业的态度有所变化D 实业救国的思潮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考题 问答题“绅士”的“绅”是什么意思?

考题 填空题对于绅岩,颗粒大小越不均匀,孔隙度就越()。

考题 问答题解释下列各加“ ”的词的意义。 坚甲利兵以备难,而美薦绅之饰。

考题 问答题子张书诸绅。

考题 单选题杭州绅士,清末著名藏书家,一生淡于名利,终身不仕,热心公益。据《杭州善堂文稿》记载,自1876年以来杭州善举事业中的赤字,大部分由他填补。他是()A 王洪B 聂大年C 丁丙D 胡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