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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1)选项A:法律未规定因“工商变更登记错误”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陈绅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B:本案财产份额转让是否有效,是工商变更登记是否错误的前提条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是行政诉讼;(3)选项C: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4)选项D: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选项E:行政诉讼中并不存在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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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 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 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张增、林海、王琳对陈建构成共同侵权 B.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物权关系. C.林海因承租而占有该房屋,构成直接占有 D.张增将房屋出租给林海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E.陈建将房屋交给张增构成表见代理

考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1)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 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 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 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考题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 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二人的合伙协议内容,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

考题 (2016年)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相关法律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林海未经出租人张增同意转租房屋,张增依法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B.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 C.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D.张增与林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E.张增未经陈建同意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无效

考题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 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事务所文件效力及李海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将李海除名的《会议纪要》是有效的 B..2010年2月24日,将王健除名的决议有效 C..将李海和王健除名的文件都未生效,需登记以后才可生效D.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已经不是合伙人 E.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仍是合伙人

考题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 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 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合同租赁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果林海拖延支付租金,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张增与林海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20日 C.张增与陈建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3日 D.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E.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应视为1年

考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2)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 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 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 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考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3)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  )。 A.效力待定的协议 B.有效协议 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 D.显失公平的协议 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

考题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 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管理办法》有效 B.该《管理办法》无效,因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有效 C.该《管理办法》需得到王健的签字认可才生效 D.该《管理办法》属于事务所般管理文件,应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E.该《管理办法》因侵权而无效

考题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 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A.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诱 D.裁定解散合伙 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考题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按依法做出了如下处理决定:()A、取消了唐建、王黎敏的基金从业资格;B、没收了唐建、王黎敏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C、对唐建、王黎敏实施了市场禁入;D、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考题 被称为"张王乐府"的诗人是()。A、张若虚和王勃B、张先和王建C、张籍和王维D、张籍和王建

考题 (),字子建,封陈王,谥思,后称陈思王,“三曹”之一。

考题 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3万元,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 问:若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张某提出4万元买下王某的份额,王某则称宁可以3万元卖给他人,后王某以2.5万元卖给了李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王某应将份额出售给他,其主张是否成立?

考题 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3万元,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 问:若饭馆散伙时欠债15.5万元

考题 王城东华门上的“状元及第”牌坊是为了表彰清代()状元。A、陈继昌B、龙启瑞C、张建勋D、刘福姚

考题 华谊兄弟创始人是()。A、王长田B、王中军C、周成建D、陈义红

考题 下列位于深南东路的有()。A、湖北宝丰大厦B、中建大厦C、地王大厦D、京基100

考题 问答题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3万元,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 问:若饭馆散伙时欠债15.5万元

考题 单选题被称为"张王乐府"的诗人是()。A 张若虚和王勃B 张先和王建C 张籍和王维D 张籍和王建

考题 填空题(),字子建,封陈王,谥思,后称陈思王,“三曹”之一。

考题 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李某、陈某等五方达成协议,拟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各种出资方式中,不合法的有( )A甲公司以其公司商誉作价40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作价200万元出资C王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D李某以其持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某公司股权出资E陈某以100万元人民币出资

考题 单选题华谊兄弟创始人是()。A 王长田B 王中军C 周成建D 陈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