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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关于D的行为,应如何定罪?D和E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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