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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1~94 题:

范某、朱某、罗某(17岁)结成犯罪团伙,在2005年至2006年间在s市南区城乡结合部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共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期间还致王甲死亡。该犯罪团伙被侦破后,由检察机关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其中书记员王乙系受害人王甲的弟弟。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5年,朱某有期徒刑8年,罗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罗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改判罗某有期徒刑4年,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三人分别判处罚金。

第 91 题 本案中书记员王乙是否应当回避( )

A.不应当回避,王乙不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

B.不应当回避,王乙担任书记员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C.应当回避,王乙属于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应当回避,王乙担任书记员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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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共用题干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92-94题。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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