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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朱某与汪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与丈夫牛某在上海还开办了上海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二人各持股50%。朱某实际掌控着长沙公司,其将长沙公司从北京绅士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上海公司进行销售,上海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长沙公司与北京绅士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绅士公司发现长沙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长沙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朱某不必承担长沙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朱某应对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绅士公司应证明朱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长沙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汪某也应当对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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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高某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高某不必承担绿地公司债务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高某应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北京富豪公司应证明高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D.如果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刘某也应当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绿地公司还拖欠南昌公司一笔货款,如果在本案中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南昌公司可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要求高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题 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高某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考题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考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菜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考题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些条款是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考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考题 南昌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洪某与卫某,前者持股9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丈夫杨某在 合肥还开办了合肥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二人各持股50%。洪某实际掌控着南昌公司,其将南昌公司从上海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合肥公司进行销售,合肥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南昌公司与上海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上海富豪公司发现南昌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南昌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洪某不必承担南昌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洪某应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上海富豪公司应证明洪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南昌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卫某也应当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题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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