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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本题20分)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

(本题20分)


1.【参考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考点】管辖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


2.【参考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考点】证据的分类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


3.【参考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考点】一审程序


【详解】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


4.【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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