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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被告人张某、马某合伙经营出租车。2005年10月13日凌晨6时许,两被告人开着红色夏利小车行驶在本市通往火车站的马路上,寻找乘客。从外地来本市打工的胡某,站在马路边等公共汽车去火车站。张某、马某二人发现后,未问胡某是否愿意乘坐其出租车,也未向胡某讲明送到火车站需要付多少出租车费,即将胡某拉上车向火车站开去。当车行驶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两被告人将车开到某公司楼房围墙的拐角处,要求胡某提前付50元租车费(按里程付8元即可),胡某不同意,欲下车逃跑。两被告人拦住胡某的去路,将其殴伤(轻微伤)并迫使胡某交出现金50元,然后开车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人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B:如果胡某在二被告人向其要50元车费的时候,以为遇到了抢劫,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将二人中的一人刺死,则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C: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张某对马某说:“胡某一个外地人,咱应该多敲他点钱。”于是返回原处,以胡某弄脏了车上的座位为由让胡某再交2000元,不然就敲断胡某一条腿,胡某无奈,被迫又给二人2000元,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D: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二被告人发现胡某的包还在车上,包内现金5000余元,二人想反正天黑胡某也看不清车号,于是二人将钱平分后将包丢弃在路边。后出租车公司得知相关信息后询问张某、马某,二人坚持说根本无此事,则张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


【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
更多 “共用题干 被告人张某、马某合伙经营出租车。2005年10月13日凌晨6时许,两被告人开着红色夏利小车行驶在本市通往火车站的马路上,寻找乘客。从外地来本市打工的胡某,站在马路边等公共汽车去火车站。张某、马某二人发现后,未问胡某是否愿意乘坐其出租车,也未向胡某讲明送到火车站需要付多少出租车费,即将胡某拉上车向火车站开去。当车行驶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两被告人将车开到某公司楼房围墙的拐角处,要求胡某提前付50元租车费(按里程付8元即可),胡某不同意,欲下车逃跑。两被告人拦住胡某的去路,将其殴伤(轻微伤)并迫使胡某交出现金50元,然后开车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人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B:如果胡某在二被告人向其要50元车费的时候,以为遇到了抢劫,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将二人中的一人刺死,则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C: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张某对马某说:“胡某一个外地人,咱应该多敲他点钱。”于是返回原处,以胡某弄脏了车上的座位为由让胡某再交2000元,不然就敲断胡某一条腿,胡某无奈,被迫又给二人2000元,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D: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二被告人发现胡某的包还在车上,包内现金5000余元,二人想反正天黑胡某也看不清车号,于是二人将钱平分后将包丢弃在路边。后出租车公司得知相关信息后询问张某、马某,二人坚持说根本无此事,则张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相关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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