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操作与缮制》复习知识点(2)

发布时间:2021-11-28


小伙伴们在备考单证员考试时是否有不太清楚的知识点呢?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一些考试相关的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

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依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1、付款(Payment)

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2、承兑(Acceptance)

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负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了汇票的从债务人。承兑是无条件的,附有条件的承兑,是拒绝承兑。

3、出票(Issue)

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包括制作汇票和交付汇票。

例题:出票就是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的行为。(否)

4、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予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方式的种类:

记名背书: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和完全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的同时,还需要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词语。

空白背书:又称为无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作背书转让时,只在汇票背面签字,而不记载受让人。做这种背书后的汇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无背书转让。我国法律不允许持票人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5、提示(Presentation)

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

对于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国《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10日内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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