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案例分析:单证不符和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遭银行拒付

发布时间:2019-01-16


案例1

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付。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分析】

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单据十分重要。卖方凭单据议付和买方付款赎单,都离不开单据。单据——付款是对流的,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从事单据的买卖,所以银行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如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银行即有权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本案受益人第二次补交的单据虽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交单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也是有理有据的。

案例2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分析】

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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