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提取货物?

发布时间:2021-02-21


在港口作业中,收货人、委托作业人和实际提取货物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港口经营人应当把货物交付给谁,以及港口经营人在履行交付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尽哪些注意义务的问题,并由此判断港口经营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赶紧来看看吧!

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对象当港口作业的委托人和提货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不一致时,港口经营人面临放货对象的选择问题,即应当把货物交付给谁,是否应当凭提货单交付货物。

港口经营人是港口委托作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接受委托在其所有或有权使用的设施、场地对船舶、货物提供与运输有关的经营性业务的主体。当委托作业人就并非自己所有或者并非自己可以主张权利的货物与港口经营人订立合同,约定由港口经营人保管并最终交付货物,该委托作业合同的性质可理解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肯定了当事人之间可以订立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委托作业合同中的第三人即是提货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港口经营人履行合同就应当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港口经营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我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人除负有合同义务外,还负有协助并保证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监管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正本提单至承运人代理人处换取提货单,再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监管海关以及检验检疫部门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提货单作为我国海关放行章的载体,理应成为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依据。

因此,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对象应当是提货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这不仅是港口经营人履行委托作业合同义务的要求,也是其履行协助并保证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监管的义务的要求。当然,收货人并非必须亲自到港口经营人处提取货物,其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取。当实际提取货物的人与提货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不一致时,港口经营人凭实际提货人出示的收货人委托提货证明也可以向实际提货人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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