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协会取消无锡考区2021年12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21-12-13


根据当前无锡地区疫情防控部门最新要求,为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健康,中国期货业协会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取消无锡考区2021年12月18日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该考区考生的报考费用将在12月31日前直接退还至原支付账户,且于下次考试优先满足报考需求。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考生谅解。如有其他问题请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线客服或拨打人工服务电话021-61651128进行咨询。

最新本次开考城市有:郑州、长沙、兰州、银川、西宁、西安、南昌、福州、厦门、成都、贵阳、重庆、徐州、合肥、石家庄、保定、大连。共计17个城市。

以上考区已成功报考11月考试且未办理退考的考生无需进行其他操作,考试资格自动延续至此次考试,请考生按要求参加考试。

防疫要求

(一)为保障考试人员的健康安全,凡参加此次考试的考生,考试当日须提供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为本人首科考前48小时内的阴性证明(纸质版报告原件或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显示的电子报告均可,复印件或截图无效),否则将无法参加考试;请考生根据准考证所示的考试时间合理安排核酸检测(确保考试前拿到检测报告),以免影响考试。

(二)长沙、太原、西宁、西安、南昌、福州、厦门、成都、徐州、无锡、大连考区的考生,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中的城市带有*号,将无法参加考试。

(三)石家庄及保定考区的考生,考试当日须提供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为本人首科考前7天内(考前48小时至7天内)以及首科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阴性报告的两次核酸阴性证明,且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中的城市带有*号,将无法参加考试。

(四)所有考生均应满足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并承诺考前14天内体温不超过37.3度,无感冒、咳嗽等症状,无境外或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居住社区未有发生疫情、没有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及黄、红码考生无法参加考试。

(五)考生进入考场需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出示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及体温检测。如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或体温超过37.3度,将无法参加考试。

(六)考试城市安排将随疫情防控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考区遇疫情突发状况取消考试的,协会将向考生退还考试费,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所报考城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及考试相关通知。

本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如无法提供相关防疫证明等原因,可于12月10日17点至12月13日17点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操作退款,逾期将不再受理退款。

准考证打印时间

本次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2月15日13点至12月18日1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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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链接:http://asset.ata-test.net.cn/release/sgzj04/h5/files/notice1215.html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期货从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 )。

A.划转期货保证金
B.存取期货保证金
C.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D.收付期货保证金
答案:A,B,C,D
解析: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五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BCD。

下列不属于结算机构的作用的是( )。

A.计算期货交易盈亏

B.担保交易履约

C.期货预算

D.控制市场风险

正确答案:C
结算机构的作用是计算期货交易盈亏、担保交易履约、控制市场风险。

下列关于期货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等,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B.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等,应当向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C.期货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D.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答案:C
解析: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①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②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③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④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⑤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⑥变更名称;⑦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⑧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⑨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⑩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1款第⑤项至第⑨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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