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2020-09-20)

发布时间:2020-09-20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

【解析】

A项错误。甲虽然征得乙同意,但乙只有15周岁,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B项错误。乙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导致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因在所不问),其丈夫甲负有扶养义务,甲能扶养而不扶养的,成立遗弃罪。

C项正确。公民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不要求行为定性准确,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即可。本案中虽然甲将盗窃行为告发为抢劫行为,但其告发的基本事实属实,故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项错误。性交行为属于猥亵行为,但与幼女性交的,法律将其规定为强奸罪;与男性幼童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换言之,猥亵儿童罪中,针对男童和女童,猥亵行为的内容存在不同要求和表现。

2.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考点】盗窃罪

【解析】

A项正确。抢劫罪的行为结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进而强行取得财物。甲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故不可能成立抢劫罪。

B项正确。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故公然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夺罪。按照该观点,甲当着被害人之面取得被害人财物,成立抢夺罪;如果甲携带凶器实施该行为,则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

C项正确。按照B项的理解,甲未携带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不成立抢劫罪;甲公然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不成立抢夺罪;甲的行为也不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成立盗窃罪。据此,甲的行为无法评价为财产犯罪。

D项正确。如果认为盗窃罪并不要求秘密窃取,只要采取平和方式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都属于盗窃行为,则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形,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认定为犯罪。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二审程序中,并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二审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而发生。两者应当区分开来。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故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见,二审调解书不应写明撤销原判,二审调解生效后原判已经直接视为撤销。故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9第1款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D选项正确。

张某故意杀死范某,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可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B.若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C.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又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某市检察院撤诉后,指令某县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指定管辖的情况层报某省人民检察院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一对一”“同级对同级”的原理,某县检察院只能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某县检察院可以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A错误。 在一审中,上下级法院不可以直接移送案件,需要以检察机关为中介,B错误。 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是其他理由,比如因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立法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C项中没有说明发回重审的原因,故不一定只能发回一次,C错误。 《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注意,不是下级检察机关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关于法律执行的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律执行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这些主体的执法权源于法律的赋予,体现了法律执行中的合法性原则
B.法律执行的内容非常广泛,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C.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执行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完全依照国家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进行,不需要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D.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答案:A,B,D
解析:
考查法律执行的特征。就主体而言,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法律执行的活动具有单方性,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主动性。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性并不是说法律机关可以武断地行事,而是说执法机关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但还是需要保障相对人应有的权利的,在做出重大的决定时还是要允许相对人申辩的。因此,C选项错误。

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代理制度。 《商标法》第19条第1、2、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明知道甲公司已经在轮胎上使用“实耐”商标,所以不得接受此种委托,A项正确。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B项,注册“营盘轮胎”商标,其中“营盘”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仅存在告知义务,不等于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代理申请注册会失败,但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情形,所以B项错误。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图形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且该事由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只可以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不能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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