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申论范文:让“互联网 教育”重塑教育生态

发布时间:2020-09-19


2021事业单位考试预计在11月份启动,在考试之前,定期阅读申论范文是非常实用的一种复习办法。申论的写作练习是大家最容易忽视的,经常都快到考试了,大家还几乎都没怎么写过整篇的文章。根据以往辅导学生的经验,这样进入考场,通常会有两大致命影响,第一是不能很好地控制申论写作时间,第二个是提笔头脑一片空白,既不知道文章如何布局,又不知道该组织哪些语言。所以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广大考生,申论写作练习要穿插到整个复习过程,多看,多练。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申论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一起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看看吧!

《让“互联网 教育”重塑教育生态》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教育发展,从两千多年前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到隋朝开始推行的科举制度,再到1952年开始实行的高考制度,千百年来中国孜孜不倦的追求教育事业的发展。大数据时代,随着“互联网+”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教育行业也毫不例外的开始变革。世界是万事万物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们不能低估“互联网+”对教育的影响。借力“互联网+”,促进教育变革,重塑教育生态。

转变教育观念,让“互联网+教育”迸发活力。“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历来是国家发展关注的重点。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席卷而来,让传统教育受到冲击,教育生态在不断重塑。倘若能充分认识“互联网+教育”是教育变革和创新的模式,是对传统教育方式的有效补充,就能发挥“互联网+教育”的“蝴蝶效应”,从而让教育从封闭走向开放,实现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优化,让更多人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倘若故步自封、墨守成规,只一味的坚持传统教育,不愿接受“互联网+教育”这一新兴事物,就会陷入发展的泥淖,无法促进教育发展。一言以蔽之,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互联网+教育”,才能迸发活力、引领发展。

完善教学设施,让“互联网+教育”底气十足。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互联网+教育”就是教育模式的创新。无论是腾讯课堂还是网易公开课,亦或是微课、慕课,这些平台让资源得以优化、整合,让人们能随时随地获取他们想要的学习资源,打破了知识垄断,实现了知识共享。然而,我国西北偏远学校跟不上互联网时代潮流,中东部地区基层的学校情况也不容乐观,面临缺少教学设施的尴尬。东西部地区在“互联网+教育”这一层面出现了“马太效应”,加剧了教育不公平。那么如何才能让教育乘着“互联网+”这一列车行稳致远?关键在于完善教学设施,在硬件条件上补齐短板,让其更有底气。

提升接受能力,让“互联网+教育”彰显优势。在21世纪信息社会大背景下,“互联网+”深刻变革着教育模式,在线教育成为教育发展的一大新型领域。区别于传统教育模式,“互联网+教育”利用网络平台,由教师在网络的一端向另一端的学生传授知识。这种单向输出的教育方式,可能存在学生无法接受、效果不佳的弊端。无法真正让学生掌握课堂的教学内容,吸取本堂课的知识点,进而让教学质量大打折扣,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学生、家长对在线教育模式的不信任,制约“互联网+教育”的发展。所以说,要想让“互联网+教育”彰显优势,必须提升学生的接受能力,让学生了解、认可、接受在线教育模式。

党的十八以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互联网+教育”是教育变革和创新的新方向,是传统教育的有效补充,促进了教育发展,重塑了教育生态。转变教育观念、完善教育设施、提升接受能力,让“互联网+教育”得以更好发展。唯有此,才能让教育改革行稳致远,让“科教兴国”的巨轮破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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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事业单位考试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一般定义的文字表述,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这里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换句话说就是,只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且需要处以刑罚时才是犯罪。只要刑法分则规定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一般不能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宣告无罪。故选D。

在黄土村上过小学的人,只要现年不超过25岁,都是辛老师的学生,该村的人没有一个不认识辛老师,赵大认识辛老师,黄土村的李兰是赵大的老婆,她现年24岁,14岁时才小学毕业。由此可以推出( )。

A.赵大不是黄土村人
B.李兰是辛老师的学生
C.赵大是黄土村人
D.赵大不是辛老师的学生
答案:B
解析:
“该村的人没有一个不认识辛老师,赵大认识辛老师”,这两个条件不能推出赵大是何地人,由于中项不周延,推出的结论是不确定的,所以A、C两项都不对。那D项同样推不出。此题正确答案为B。

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都属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本题中,张某用酒将高某灌醉,非法占有高某5000元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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