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师范大学体育生我想报考研究生考试,请问...

发布时间:2021-12-30


我是湖北师范大学体育生我想报考研究生考试,请问一下在读学生可以考吗?还是等毕业以后呢?


最佳答案

可以的,本科在校大四学生可以考研,在校专科生不可以考研。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Peterson-Peterson法的实质是

A.记忆广度法
B.分散注意作业法
C.探测法
D.系列回忆法
答案:B
解析:
分散注意作业法的关键是,在记忆保持阶段使用干扰作业,把被试的注意力从所保持的记忆内容上转移开来,以防止他对所保持的记忆内容进行练习、复述,进而测得短时记忆保持量与保持间隔时间之间的函数关系。有关分散注意的研究中较为典型的是布朗( Brown, 1958)及彼得森等(Peterson&Peterson,1959)所做的实验。

內伤咳嗽兼肺阴亏虚者,治疗时应加(  )
A.少商
B.丰隆、阴陵泉
C.行间
D.膏肓

答案:D
解析:
内伤咳嗽兼痰湿侵肺者,治疗时应加丰隆、阴陵泉化痰除湿。内伤咳嗽兼肺阴亏虚者,治疗时应加膏肓滋补肺阴。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 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C,D
解析:
首先,王某因抛弃行为而丧失了对电脑的所有权;其次,秘书张某因对无主电脑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具体而言,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消灭,例如,所有人死亡或生效判决的执行或强制执行等;另一种是因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所有权的消灭,其中又包括所有权的出让和所有权的抛弃。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除有抛弃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要抛弃对该物的占有。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两方面要件,因而丧失对该电脑的所有权。 电脑被原所有人王某抛弃后,即成为无主物,并且是无主的动产,也不是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保护的特殊动产,因此,先占人张某可以因先占取得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是指当前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与以往是否曾为他人所有无关。因此,经物主抛弃之物,也可以成为先占的标的。(2)须为动产。先占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得依先占而取得。但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动产。一般认为,人的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之物(如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是指将占有的动产如同自己所有之物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本案符合以上的条件,张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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