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校内调剂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21-06-17


考研校内调剂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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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校内调剂是报考该校考生达到该校的校录取分数线,但由于所报考专业分数,专业人数的限制或是其他的原因,不能安排考生进入所报考第一志愿专业,而根据学校录取安排和考虑考生的志愿,把该学生转到校内其他专业就读。至于单科分数线差一两分,可以直接给学校的研招办打电话咨询下,有些学校在总分超过分数线很多的时候单科可以降几分,还有些学校的调剂是只看总分是否过线,而不去卡单科的分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研末服用较煎服效果好的药物是(  )
A.鸡内金
B.甘遂
C.雷丸
D.鹤草芽

答案:A,B,C,D
解析:
鸡内金含消化酶,不耐高温,研末效果好;甘遂有效成分难溶于水,应研末服;雷丸的有效成分加热易破坏;鹤草芽的有效成分不溶于水,研末效果好。

200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11日,该市日报三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问: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邀请行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商业广告,称在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系邀请不特定的顾客到百货大楼消费,向其发出要约,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
(2)周某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百货大楼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周某依广告指定的时间在百货大楼消费,系向百货大楼发出要约,百货大楼同意消费并给付周某奖券是对周某要约的承诺。依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百货大楼与周某之间的关于有奖销售的合同已经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行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另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法律对此也无特别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仅成立,且已生效。因此,百货大楼应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百货大楼应履行交付中奖奖金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有奖销售广告时,并未公告领奖期限,因此,领奖期限并未成为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内容。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该行为由于涉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而百货大楼单方发布领奖期限,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领奖期限的行为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第16条第1款(要约的生效)、第21条(承诺)、第44条(合同的生效)、第45条(附条件合同)、第46条(附期限合同)、第60条第1款(全面履行原则)、第77条第1款(合同的变更)。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对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准确判定。

下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B.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
C.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城镇实行全民所有制
D.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答案:D
解析:

以下哪项不属于麻黄汤证的病机


A.毛窍闭塞
B.风寒外来
C.卫郁营涩
D.卫强营弱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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