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查看!2020西安石油大学考研成绩发布时间公布了

发布时间:2020-02-06


2020西安石油大学考研成绩发布时间公布了,各位考生赶紧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查看相关内容吧!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西安石油大学实际情况,结合防疫工作需要,现将西安石油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查询、复核等事宜通知如下:

1.成绩查询:各位考生可于202022412:00起,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成绩(网址:http://yz.chsi.com.cn/apply/cjcx/)。西安石油大学不寄发书面成绩单,考生可自行在网上查询、打印。

2.成绩复核:如对初试成绩有疑问,考生可申请成绩复核。申请复核的考生请于22618:00前,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提交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按照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西安石油大学今年将不再受理其他形式的复核申请,任何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来校查询成绩或递交复核申请。

西安石油大学将对考生的复核申请进行认真核实。根据相关政策,试卷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考生本人不接触试卷。复核结果如出现漏评、登分错误、加分错误等情况,西安石油大学将于31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考生本人;如成绩无误,不再进行反馈。

3.其他事宜:国家复试分数线公布后, 西安石油大学将根据国家、陕西省相关政策及学校实际,及时在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院主页发布西安石油大学2020年复试分数线、复试安排及调剂接收事宜等通知,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

拓展:

2020考研学硕和专硕是一个国家线吗?

专业型硕士与学术型硕士的定义与区别:两者虽处于同一层次但有差异。

学硕按学科设立,偏理论和研究,培养大中专教师和科研人员;而专硕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的高层次人才。学硕的学制要长半年至1年。

专硕需交学费且大多没有奖学金,学硕一般免学费或有奖学金。

部分专硕只招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如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

专硕与学硕的初试科目也不同,如专硕一般考英语二(比英语一要容易)。

专硕与学硕分数线差别:从今年已公布的国家分数线中可以看到: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经济学=会计硕士;教育学=教育硕士;文学=翻译硕士;工学=工程硕士、建筑学硕士;农学=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医学=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艺术学=艺术硕士;体育学=体育硕士。所以学硕和专硕分数线完全相同,不存在学硕专硕谁高谁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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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征象提示上尿路感染而非下尿路感染?
A.明显尿频尿急尿痛 B.膀胱冲洗后尿培养阳性C.尿渗透压升高 D.尿NAG升高

答案:B,D
解析:
①下尿路感染常以膀胱刺激征(尿频尿急尿痛)为突出表现,上尿路感染常有发热、寒战,伴明显 腰痛等。②“膀胱冲洗后尿培养阳性、尿渗透压降低、尿NAG升高”提示为上尿路感染,而非下尿路感染。

下列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行为
B.因寻衅滋事而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C.因寻衅滋事而致人重伤的,以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D.因寻衅滋事而致人死亡的,以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答案:B
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该行为要求“情节恶劣”,故A项错误;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因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CD项错误。

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
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一起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一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其子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
问:(1)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2)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
(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合谋,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的组成部分。所以本案中对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丁丙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甲和丁乙明知被告人丁丙是犯罪人,还为其作没有犯罪的假证明,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包庇罪的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丁甲和丁乙明知被告人丁丙和姜某是犯罪人,还为其逃跑提供便利条件,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窝藏罪的共同犯罪。
(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丁丙也不是窝藏罪的教唆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予以窝藏、包庇时,不构成窝藏、包庇罪。这就如同自杀不是犯罪,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杀害行为也不是犯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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