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0年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查询时间调整至2月20日后!

发布时间:2020-02-03


相信各位小伙伴都在等待自己研究生初试成绩的公布时间,近日,广西招生考试院发布了关于推迟公布广西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的公告,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精神, 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我区14个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将推迟到220日以后公布,具体查询时间和方式详见各招生单位通知。成绩复核时间和方式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耐心等待,安心备考,密切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官网www.gxeea.cn、官方微信公众号“柳园清风”和招生单位的相关公告。

更多详情请见原公告:

https://www.gxeea.cn/view/content_1135_25361.htm

2020年考研成绩查询四大提醒:

1、保存好准考证号

考生一定要保存好准考证号,这样在查分的时候会更加的方便。如果准考证不小心丢了,报考网站上会提供查询准考证号的服务,可以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进行查询。如果没有此项服务,可以打电话咨询报考院校的招生办,查询准考证号。

2、成绩存疑

查询成绩后,有些考生的成绩单上会显示-1-2的数字,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张,-1表示缺考,-2表示违纪,你没有缺考或违纪的话,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招考单位进行查证,不然错过了时间,这个成绩就定了。

3、成绩复查

考生在成绩还没出来之前就会对答案估分,有些学生的预估成绩和实际成绩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个时候可以对成绩进行复查。复查的方法每个学校的规定不一样,具体要求考生需要及时掌握学校研究生招考官网发布的信息。

4、打印成绩单

成绩出来后考生可以打印几份成绩单,提前准备好的话,有备无患,复试的时候会派上用场。要注意的是成绩单打印时,它的打印方向一般是需要设置成横向打印,考生不要弄错了。

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各位小伙伴还想了解其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相关信息,建议大家去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官网看看哦!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简述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发展的顺序性。人的身心发展 具有一定的顺序,人的身心发展遵循从低级到髙 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特性。 (2) 发展的阶段性。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 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特征。 (3) 发展的差异性。个别差异在不同层次和 程度上存在。 (4) 发展的不平衡性。儿童在发展的过程中 往往表现出身体发展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性。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A.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B.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C.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D.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分析】《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选项。

羚羊角磨汁或研粉服,每次的用量是

A.0.3~0. 6g
B.1~3g
C.0.1~0. 3g
D.0.03~0. 06g
答案:A
解析:
羚羊角为牛科动物赛加羚羊的角。羚羊角煎服1—3g;单煎2小时以上,磨汁或研粉服.每次0.3~0. 6g。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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