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专升本投档原则

发布时间:2019-07-12


2019年普通专升本实行专业内平行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过程性评价电子档案数据,招生院校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并在投档范围内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考生。

退役士兵考生单独划线,单独录取,依据考生成绩和志愿实行专业内平行志愿投档。

考生投档总成绩及志愿相同但不能全部投档时,按位次投档。考生位次按以下办法确定:所有专业均按照投档总成绩、专业综合课、外语、计算机(高等数学)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成绩高者位次在前。考生投档总成绩及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比对随机码,随机码小的位次在前。随机码在编场时由计算机随机生成。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专升本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杜甫的名句“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属于( )

A.对比联想
B.接近联想
C.关系联想
D.类似联想
答案:A
解析:

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小强向刘某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小强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小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刘某诉请,法院应该判决小强返还刘某的房屋,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D。

美国学者孟禄提出的教育起源理论被称为( )。

A.需要起源论
B.意识起源论
C.生物起源论
D.心理起源论
答案:D
解析:

关于监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夫妻离婚后,只要双方同意就可协议约定某一方放弃对子女的监护权
B.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爷爷可以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监护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需先经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
D.监护人可由被监护人的亲属、朋友以外的人担任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故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只要父母在世且具备监护能力便只能由其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既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亦不能指定监护人。父母离异不影响监护关系的存续。故选项B错误。《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该款规定取消了《民通意见》第16条关于指定监护争议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先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指定,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选项C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的规定,除被监护人的亲属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以称为监护人,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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