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碚专升本考生请注意,考试报名时间已确定!

发布时间:2020-05-03


报考重庆北碚专升本的小伙伴看这里,报名时间已经确定了,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吧。

根据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了解到,2020年重庆北碚专升本考试报名时间已公布,安排在511日至22日期间进行网上报名,具体如下:

考生报名

2020年重庆北碚专升本考试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511日至22日。考生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我院“专升本”考试管理系统,完成报考信息录入和报名考试费交纳,逾期则视为考生放弃报考。今年“专升本”考试报名网址: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报名网页开通时间为5111000时,关闭时间为5221700时。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升本和教师资格两项考试收费主体及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22号),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报名费为140/生,在考试管理系统中通过“支付宝”网上支付,不接受现金缴纳。

院校确认

1.院校确认时间为515日至22日,地点由考生所在院校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所有完成网上报名及成功缴费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完成院校确认手续,方为报名成功。

2.院校确认阶段,须由院校最终审核并确认考生报名表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可不参加全市统一选拔考试,由院校为其设置相应类别的免试标记;若考生愿意参加全市统考,须以普通类考生身份报名,必须达到普通类考生的资格条件;参加统考后,考生既可以上线后的考试成绩,也可以免试资格参加“专升本”选拔。

3.考生最终复核本人报名表中的所有信息。如有问题,应立即提请院校更正。考生复核无误并在报名表上签字,即完成院校确认和报名成功。报名时确定的专业类别和考试科类,作为考生参加考试和录取的依据。在填报志愿、学校考核考查、预录和正式录取环节,均不得更改专业类别和考试科类。

报名截止

我院将于5231700时截止网上报名系统的数据交互,届时院校将只能查询,不再接收提交数据。各院校的考生确认工作须在此截止时间前全部完成。

院校确认时间截止后,凡未完成院校确认且已经缴费的考生,均视为自动放弃报考,其已缴费用由我院在两个月内统一退还到原支付账户。

专升本院校确认过程中大家要审核好个人信息,如有错误,需要及时请院校更正。更多资讯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专升本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导致脓液稠厚、黄色、不臭的细菌是( )。

A.溶血性链球菌
B.金黄色葡萄球菌
C.变形杆菌
D.大肠埃希菌
E.铜绿假单胞菌
答案:B
解析:



答案:C
解析:
由导数的加法运算法则,可得故选C.

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 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答案:
解析:
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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