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专升本可以在异地报考吗?可以跨省考试吗?

发布时间:2020-01-16


2020年专升本考试即将到来,相信许多专升本新手考生都有过这样的疑问:专升本只能考本省的专升本吗?能跨省报考外省的学校吗?相信很多考生都由此疑问,51题库考试学习网了解到专升本考试是不能跨省报考的,那么是为什么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还不清楚专升本考试是否能跨区域报考的小伙伴赶紧一起来看一看吧!

大家都知道,高考是全国性的考试,因此凭借考试成绩,大家可以报考各地的学校,但是专升本考试的性质与高考其实不太一样。到底哪里不同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第一、专升本是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是省内容易,并不是全国统考,专科在什么省份读的只能选择什么省份的!无法跨省报考,普通专升本选拔考试属于省级统一招生标准选拔性考试,由各省教育厅领导,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管理,各设区市招考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专升本每个地方称谓不一样,政策要求也有差异!统招专升本(江苏省称之普通高校专转本,河北省称之普通高校专接本,广东省称之普通高校专插本,其余省份皆称之为普通高校专升本),教育部统称普通专升本,普高专升本,应届专升本,全日制专升本等。正式文件中表述为普通高校专升本/专转本/专插本。

也正是基于以上两个原因,专升本考试要求并不能跨省考试,只能在本省内进行专升本考试。

因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普通高校的专升本考试通常只招收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普通高职高专的优秀毕业生。例如:如果你是在湖北省读的大学,那么你就属于湖北省省内大学生,不管你的学籍在哪儿,你就只能报考湖北省的本科学校。关于外省的要咨询外省的升本政策,招生对象是学籍在本省的专科应届毕业生,外省是否可以,请各位考生咨询所需了解的省份教育厅或学校。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专升本考试是否能够跨省报考的解答,你都了解了吗?考试在即,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在报考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当地专升本考试公告,提前了解本科学校的招生简章,如果对专升本考试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广大考生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专升本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推孟第一次将智商(IQ)的概念引入智力测验,其公式表达为(  )

A.智商=实际年龄/智力年龄×100
B.智商=智力年龄/实际年龄×100
C.智商=实际年龄/智力年龄+100
D.智商=智力年龄/实际年龄+100
答案:B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智商。
应试解难:推孟第一次将智力商数概念(简称智商IQ)引入了智力测验,以智商表示智力的相对水平。智商等于智力年龄(MA)除以实际年龄(简称CA)所得的商再乘以100。用这种方法求出的智商又叫比率智商。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3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与丙公司合意,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5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债权即转让完成
B.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清偿债务
C.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抵销
D.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抵销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即可在甲丙之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未通知债务人乙公司时。该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可以以未经通知为由抗辩。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甲乙公司互相享有债权、负有债务,且均已届期。债务人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抵销。因此,选项D正确,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选项B、C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不选。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故选A。 【评注】(1)熟记法律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2)特别应注意,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
(3)注意区别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要混淆。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