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安全工程师合格证书领取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05


2018年安全工程师合格证书领取时间预计次年4-5月起,由各省市人事考试网发布证书领取通知!本站也将及时发布各地领取信息,请关注!

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1)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2)携带资料

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准考证原件。

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资格证书封面

资格证书内页

各级考试考务机构应尽到告知义务,通知考生按要求及时领取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未按时领取的,由相应考试考务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按相关规定统一销毁,资格证书统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证书印制企业销毁。

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申请补办。补办证书内页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安全工程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国情.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 ),组织医院和急救中心,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A.公安机关

B.保险公司

C.医院

D.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D

在高层建筑生活、工作的人员可利用电梯快捷、方便达到目的地楼层。发生火灾时,使用客运电梯逃生( )。

A.应该是优先选择

B.应绝对禁止

C.是选择方案之一

D.可以,但最好不要

正确答案:B
客运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提升设备。是在高层建筑生活、工作的人员的垂直通行的快速运输工具。但是,电梯不可以作为火灾发生时的逃生工具。原因是:在火灾发生时,常常伴随电源切断,无法保证的正常运行,还可能导致人员被困在电梯中,延误时问甚至无法施救;电梯的井道相当于贯穿高层建筑各层的竖井,往往是烟气和火焰蔓延的通道,会使低层的火和烟气迅速向其他楼层扩散;再者,在高温烘烤下,层门、轿门会由于严重变形而无法开启。所以,火灾时利用电梯逃生不仅达不到快速撤离的目的,反而会产生附加危险。除非特殊消防用梯.,一般在火灾发生时不允许使用客运电梯逃生。 

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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