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二级建造师证书丢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1-29


二级建造师证书丢了,该怎么办?生活中总是有一些像马大哈一样的人,对什么事情都不上心,总是丢三落四。同时丢了一些证书的也不少见,比如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如果真的丢了应该怎么办呢?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跟大家说说,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丢了该怎么办。小伙伴们赶快看过来哦!

首先需要挂失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

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纸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

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制证制章:

复审合格:

申请材料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汇总

并将遗失补办合格人员名单转交

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

若印章丢失则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

大家看完了这篇文章是不是对证书遗失申请补办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呢?相信这篇文章对大家还是有些许的帮助的。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这里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背景资料:
某项目部在施工中需要用大量施工机械,为此项目部积极做好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了机械使用责任制,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指派。同时还建立了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中分别发生了因操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和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机械损坏的两起事故。
问题:
1.根据机械使用责任制的要求,项目经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2. 阐述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3.按照机械事故的分类要求,背景中的两起事故分别是哪类事故
4.机械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妥善处理

答案:
解析:
1.不正确。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和操作证而不是由项目经理指派。
2.工程机械的安全生产应作为安全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管理,机械、生产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来负责机械安全生产的管理。各级安全和机械管理部门应该坚持对机械操作人员定期、及时地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仅要保证本机和本机组人员的安全,而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协同作业机械的安全。结合机械设备检查,定期地对机械安全操作和安全指示装置及安全保护进行检查,经常对施工现场使用机械情况和操作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分别属于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4.机械事故发生后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1)肇事者和肇事单位均应如实上报,并填写“机械事故报告单”;
(2)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
(3)在处理过程中,对责任者要追究责任,对非责任事故也要总结教训;
(4)单位领导忽视安全,追究领导责任;
(5)在机械事故处理完毕后,将事故详细情况记录。

施工単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施工単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C.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经过安全作业培训方可上岗
E.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答案:A,B,E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213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国家推荐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规范》中的( )要素,是PDCA循环中“P(计划)”的环节。

A.结构与职责

B.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C.文件和资料控制

D.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正确答案:D

关于仲裁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有()。

A.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起诉
B.仲裁调解应该在裁决作出前进行
C.有效的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
D.仲裁调解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答案:B,C,E
解析:
仲裁的调解与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人之间的争议,还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