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菏泽一级建造师报名费用是多少,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2-20


2019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过去了,考生们已经开始准备2020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了,不少考生想了解2020年菏泽一级建造师报考时间是什么,报考条件是什么,报考费用是多少等问题,别担心,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您答疑解惑。

2020年菏泽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20207月开始报名,届时各位考生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左侧导航中“网上报名”栏目即可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报名。2020年菏泽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2020919-20日。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

1.为保证报名顺畅,推荐使用IE7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2.注册前请先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3.已经注册并成功上传照片的用户无需更换照片。

4.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完成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操作。

一级建造师报名条件有这些,看过来: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考一建。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一级建造师报考免试条件:

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于200312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增报专业”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选择“增报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1.已通过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经原人事部、建设部批准,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菏泽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费用如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费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1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70元。

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后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会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以上就是2020年菏泽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时间以及报考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各位想要报考的考生可不要错过报名哟,及时报考,积极备考,这样才能有备无患,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今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A.质押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D.扣押财物
E.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B,C,D,E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前,对估价人员算出的暂时标价进行动态分析时要考虑的因素有()。
A.工期延误的影响
B.分项工程量变化的影响
C.地质勘察资料错误的影响
D.物价和工资上涨的影响
E.汇率、贷款利率变化的影响

答案:A,D,E
解析:
标价的动态分析是假定某些因素发生变化,测算标价的变化幅度,特别是这些变化对目标利润的影响。该项分析类似于项目投资的敏感性分析,主要考虑工期延误、物价和工资上涨以及其他可变因素的影响,通过对于各项价格构成因素的浮动幅度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为选定投标报价的浮动方向和浮动幅度提供一个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范围,并为盈亏分析提供量化依据,明确投标项目预期利润的受影响水平。其他可变因素的影响影响标价的可变因素很多,而有些是投标人无法控制的,如汇率、贷款利率的变化、政策法规的变化等。通过分析这些可变因素,可以了解投标项目B标利润受影响的程度。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D.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43 / 2019版教材P142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