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毕业4年之后可以考二级机电建造师吗

发布时间:2021-02-24


环境工程毕业4年之后可以考二级机电建造师吗


最佳答案

当然可以的。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二)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考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
(三)报考条件中的专业要求,本科学历应按照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余学历者报考所学专业应与本科学历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近。
(四)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12月31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凝汽器转子安装技术要点不包括( )。

A.转子安装可以分为:转子吊装、转子测量和转子、汽缸找中心
B.转子吊装前应进行吊具的200%的工作负荷试验
C.转子测量包括轴颈圆度测量
D.转子测量包括转子水平度测量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汽轮机的安装技术要求。转子吊装应使用有制造厂提供并具备出厂试验证书的专用横梁和吊索,否则应进行200%的工作负荷试验(时间为1h)。

2006年某机电安装公司承担了某化工项目,在一条材质为15CrMo的压力管道现场组对、焊接(手工焊)完成后,无损检测时发现多道焊口不合格。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质量技术部门进行了检查分析,发现以下问题:
(1)对参与焊接的10名焊工进行检查,其中代号为0204和0223的2人的“焊工合格证书”是2002年8月签发的;代号为0207的“焊工合格证书”的试件钢号分类代号为Ⅰ;代号为0211的“焊工合格证书”在Ⅱ类钢号下的试件形式位置代号为1G。
(2)在焊接记录中记载,上述0211的焊工施焊过的焊口中,包括2道水平固定焊口和1道垂直固定焊口。
其他焊工的焊缝,采用低倍放大镜和焊接检验尺进行了焊缝外观检查,利用X射线进行了探伤检测。
问题:
1.对焊工检查中所提的4名焊工,是否能够进行该15CrMo低合金钢管道的焊接作业?说明理由。
2.代号为0211的焊工,所焊的2道水平固定焊口和1道垂直固定焊口是否符合关于焊工资格管理的规定?说明理由。
3.背景中的焊工属于特殊工种的哪类人员?应如何界定?
4.焊接检验尺进行焊缝外观检出时,主要检查哪些外观缺陷?
5.X射线探伤主要检查哪些内部缺陷?

答案:
解析:
1.“焊工合格证书”标明Ⅱ类钢号的代号为0211的焊工,符合低合金钢15CrMo焊接的要求,可以进行15CrMo钢的焊接。其他三名焊工不能进行该钢材管道的焊接作业,理由如下:焊工合格证(合格项目)有效期为3年,代号为0204和0223的2人的“焊工合格证书”是2002年8月签发的,到2006年管道焊接时已超过3年,合格证失效;代号为0207的“焊工合格证书”的试件钢号分类代号为Ⅰ,属于较低类别钢号(碳素钢)技能考试合格类别,焊接较高类别的Ⅱ类钢号15CrMo(低合金钢),是超类别焊接。
2.不符合规定。理由如下:代号为0211的焊工,其合格项目的位置代号为1G,只能进行管道水平转动焊口的焊接操作。在现场进行的2道水平固定焊口和1道垂直固定焊口焊接属于超越允许的焊接位置焊接。
3.背景中的焊工: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焊接检验尺进行焊缝外观检查时,主要检查测量焊缝余高、焊瘤、凹陷、错口等。
5.X射线探伤主要检查发现焊缝内部气孔、夹渣、裂纹及未焊透等缺陷。
1)特殊工种人员(焊工)上岗前没有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
2)特殊工种人员(焊工)的档案管理不健全。

业主方项目进度控制的任务是控制( )的进度。

A.项目设计阶段
B.整个项目实施阶段
C.项目施工阶段
D.整个项目决策阶段
答案:B
解析:
业主方进度控制的任务是控制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进度。

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级事故应由()负责调查。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245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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