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详解!2020年山西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2-20


想要报考2020年山西城乡规划师考试,首先你就要知道报考该考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接下来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看看吧!具体如下:

由于2020年山西城乡规划师报名通知暂未公布,所以我们先参考一下2019年山西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报考人员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报考人员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报考人员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报考人员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并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其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城乡规划师考试免试条件:

(一)报考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除此之外,以下这些事你们也需要了解清楚,具体如下:

1、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2、“建筑学学士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文章内容有点多,但都是与你们息息相关的,所以要耐心看完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我们可将城市生活方式向农村的扩散和农村生活方式的转化等称作为()

A:无形的城镇化
B:观念的城镇化
C:生活的城镇化
D:意识的城镇化
答案:A
解析:
“无形的城镇化”,即精神上、意识上的城镇化,生活方式的城镇化。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2)农村意识、行为方式、生活方式转化为城市意识、方式、行为的过程;(3)农村居民逐渐脱离固有的乡土式生活态度、方式,而采取城市生活态度、方式的过程。

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术语中,( )是指地面到管道顶的距离。

A:管线垂直净距
B:管线覆土深度
C:管线埋设深度
D:管线水平净距
答案:B
解析:

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管理任务之一,其具体体现在下列哪方面( )

A.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B.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检查
C.对建设工程的钉桩和复验灰线
D.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答案:D
解析:
A、B、C项所说的都是规划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但又没有包括规划监督检查的全部内容。只有D项“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概括了规划监督检查的全部内容。一句“建设活动”加上一句“全过程”不但把钉桩、验线,而且把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全部内容涵盖在内,还可把监督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实施行政处罚也包括在内,因而选择D项是正确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D.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E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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