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2020年湖北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详解,速速围观

发布时间:2020-02-20


最近有很多考生都在问:2020年湖北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是什么时候?没想到你们居然不知道,不过没关系,你们不知道就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告诉你们吧,具体如下:

2020年湖北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暂未公布,不过根据往年经验来看,2020年湖北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预计在20208月份。届时,报考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注册报名。

接下来了解一下该考试的其他内容,具体如下:

一、考试安排

二、成绩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证书管理

(一)个人在取得资格证书后的三年内,可以申请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其超出三年的部分时间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申请信息;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编码页和照片页;

3.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初始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申请初始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填写相关信息,经其所在单位审核相关材料后上报;

2.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注册证书。

好了,今天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么多了,想报名该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住报名时间哦,千万不要错过了,免得后悔莫及。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情形包括( )。

A.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B.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
C.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D.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答案:B,C,D,E
解析: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③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按材料在建筑物中的功能分类,可将建筑材料分为( )。

A.建筑结构材料
B.装饰材料
C.围护和隔绝材料
D.有机材料
E.复合材料
答案:A,B,C
解析:
建筑材料的分类包括:①建筑材料按材料的化学组成分类按材料的化学组成,可分为有机材料和无机材料两大类以及这两类的复合材料;②建筑材料按材料在建筑物中的功能分类分为建筑结构材料、围护和隔绝材料、装饰材料、其他功能材料。

关系数据库的表由行和列组成,每一行代表(),每一列代表一种属性。

A:一种型号
B:一种性质
C:一个编号
D:一条记录
答案:D
解析:
关系数据库的表由行和列组成,每一行代表一条记录,每一列代表一种属性(常称字段)。

有关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
B.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C.镇建设用地宜选在远离生产作业区的位置
D.镇建设用地应包括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的其他9大类用地
E.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量,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答案:A,B,D,E
解析:
AB两项,《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第5.4.2条规定,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C项,第5.4.2条规定,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D项,第4.1.1规定,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E项,第5.1.3规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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