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查收!2020年四川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入口详解!

发布时间:2020-01-09


如果你们想参加2020年四川城乡规划师考试,那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这篇内容,你们就要好好看看了,话不多说,具体详情,请看下文:

2020年四川城乡规划师报名入口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待报名入口开通之后,你们就可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了。具体的报名流程,请看下文:

(1)考生选择考试、报名地

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名称。

注意:未进行身份、学历、学位核验的考生无法选择考试进行报名。

(2)考生阅读《告知书》和《报考须知》

报考人员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点击“已阅读并知晓”后才能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

(3)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依次选择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等相关信息,系统将显示所报级别和专业对应的科目名称。

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及学位信息,将自动调用用户注册信息,填报的信息项中带“*”的为必录项,填写完成后,输入验证码,点击“保存”即可。

(4)签署《报考承诺书》

报考人员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亲自签署(提交)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5)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点击“报名信息确认”,表示报考人员确认提交的报名信息完整准确。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无法再次修改报名信息,所以请报考人员应认真仔细检查录入的信息。

注意: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在未确认报名信息之前,可以点击考试状态流程中的“信息维护”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

(6)特别情况审核

遇见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情况,你们也不要着急,这个时候你们的信息需要进行人工核查,报考人员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7)支付考试费用

通过资格核验后,报考人员可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规定的缴费方式,到指定地点现场缴费或通过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费用支付完成后报名工作结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该考试!

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如果你们在报名的过程中遇见了不能解决的问题,那你们可以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哦,毕竟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人多点解决问题才快嘛!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下,()需要补充的热量称为采暖热负荷,通常以瓦(W)为单位。

A:每小时
B:每天
C:每月
D:每季
答案:A
解析:
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下,每小时需要补充的热量称为采暖热负荷,通常以瓦(W)为单位。

城市根据其政治、社会经济地位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中防洪标准为50~100年的是( )。

A.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
B.大于50万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
C.大于20万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
D.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
答案:C
解析:
《防洪规范》(GB50201—2014)规定,大于或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或等于200年;大于50万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大于20万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小于或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应当向( )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本级人民政府
C.镇人民代表大会
D.镇人民政府
E.原审批机关
答案:A,C,E
解析: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用地审核应遵循的使用要求的描述正确的是 ( )

A.临时用地到期即应收回土地,不可重新申请
B.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C.施工现场的临时用地,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前必须拆除干净,不能留下后遗症
D.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答案:B
解析:
对于临时用地的审核,一般应当遵循下列使用要求:(1)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设施;(2)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3)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4)临时用地到期即应收回土地,如需要继续使用时,必须重新申请临时用地;(5)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该用地时,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交出该用地;(6)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和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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