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2020年天津城乡规划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测

发布时间:2020-10-24


各位参加了2020年天津城乡规划师考试的考生们,是否都在关注成绩查询时间的公布呢?虽然具体的查询时间还没有公布,但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要给各位考生分享一下2020年天津城乡规划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的预测,希望可以帮到各位考生哦!

一、成绩查询时间

2020年天津城乡规划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计于2020年12月下旬发布,请考生到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二、成绩查询步骤

点击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屏幕右侧“成绩查询”栏目→输入身份证号、姓名及验证码→点击查询。

三、成绩显示

1.“-1”代表缺考,说明考生报名但未参加考试。

2.“-2”代表违纪,说明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的行为发生。

3.“-4”代表成绩无效,说明考后发现因报考条件不符或者存在其它违纪行为导致科目成绩无效,或虽无违纪违规行为但未按考试要求作答。

四、成绩有效期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五、成绩复查

1.客观题科目原则上不查分。(参加考试但成绩为缺考的除外)

2.主观题成绩复查仅复核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主观题成绩复查不对试卷进行重评。

3.复查程序。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考生在成绩公布后30日内向当地考试机构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各地人事考试机构汇总后上报人社部考试中心,人社部考试中心汇总后交有关部门进行成绩复核,复核结果由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反馈考生。

六、成绩单领取说明

1.如人数较多的单位,请尽量由单位人事科统一代为领取(凭单位公章),来之前请查询并记下所有职工的报名序号并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2.如个人前来领取成绩单,则请携带准考证,如准考证已遗失,请携带身份证并记下自己的报名序号。

3.代他人领取成绩单则需要携带他人的准考证或身份证。

4.此次考试凡参加了考试的考生(除缺考、违纪和零分外)均有成绩单。

好了,以上就是2020年天津城乡规划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测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各位考生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进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咨询了解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城市是农业和手工业分离后的产物,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及( )是城市兴起和成长的前提。

A.比较利益驱动
B.市场机制导向
C.城乡规划调控
D.农业剩余贡献
答案:D
解析:
城市是农业和手工业分离后的产物,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及农业剩余贡献是城市兴起和成长的前提。城市率先在农业发达地区兴起,农产品的剩余刺激了人口劳动结构的分化,进而在社会中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口来支持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不断往复、叠加、上升,城镇化也就随之得到了发展。

对于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表述最准确的是( )。

A.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B.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合法化、科学化
C.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治化
D.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合法化、法治化
答案:C
解析: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重要保证,对于“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即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治化。

以下有关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B.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包括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的行为和措施合理、行政的手段和方式合理
C.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D.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答案:B
解析: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包括:①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②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③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④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使用或对不可移动文物采取保护措施,必须遵守的原则是( )。

A.不改变文物用途
B.不改变文物修缮方法
C.不改变文物权属
D.不改变文物原状
答案:D
解析: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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