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2020年山西房产估价师考试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时间:2020-09-09


各位要参加2020年山西房产估价师考试的考生们注意啦!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要给各位考生分享2020年山西房产估价师考试的疫情防控须知,希望可以帮到各位考生哦!

一、考生应认真阅读知悉考试防疫规定,积极配合执行。须严格遵守考试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诚信考试。凡违反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考生参加考试前,须通过支付宝、微信等APP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点击“防疫健康信息码服务”,申领个人健康码。要实时做好健康监测,尽量不要参加聚集性活动,尽量减少不必要流动。

三、考生参加考试时,要做好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考生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在考试过程中身体如有不适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

四、考生进入考点,应当主动出示手机健康码绿码,供考点工作人员核验。无法提供健康码绿码或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考场。

五、所有考生都必须经过测温后方可进入考点警戒线内,严禁不经过测温擅自跨越警戒线,一旦违反将按违纪处理。接受测温、检查时须排队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间隔不小于1米)。

六、考生参加考试须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监测要求:

1、对考生进场进行健康码检查和体温监测,经现场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进一步诊疗;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的,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者中止考试或不得在普通考场考试。

2、考前14天内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3、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好了,以上就是2020年山西房产估价师考试疫情防控须知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各位考生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进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咨询了解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房产估价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专业估价的特点主要有( )。

A、由取得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完成
B、是一种专业意见
C、具有社会公信力
D、有偿或者无偿服务
E、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A,B,C,E
解析:
考点:房地产估价的含义。概括起来,与非专业估价相比,专业估价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1)由专业人员完成——专业估价是由专业估价机构和专业估价人员来完成的;(2)是一种专业意见——专业估价不是凭直觉、感性认识得出的,而是采用科学的方法,经过严谨的分析、测算和判断得出的;(3)具有社会公信力——专业估价的结果较为科学、准确、客观,具有社会公信力;(4)实行有偿服务——专业估价要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是一种有偿服务;(5)承担法律责任——专业估价要对估价的过程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该城市东部城区国有土地上15000m2房屋进行征收,经调查,其中有2000m2房屋未经登记。本次征收项目的价款评估工作,由甲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被征收人李某,拥有的唯一一套70m2住宅被征收。李某以货币补偿款,及20万元个人积蓄另购买一套现售普通商品住房。

对于2000m2未经登记的房屋,正确的处理为( )。

A.由征收主体认定
B.由司法机关查封处理
C.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经验确认
D.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议确认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原则和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P62~6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A.1000
B.5000
C.10000
D.30000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下列划拨土地中,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的有( )。

A.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B.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C.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D.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E.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下列情况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参见教材P40。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