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每日一练(2020-03-09)

发布时间:2020-03-09


2020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试共3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建造师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指的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 )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单选题】

A.液体化学反应

B.物料混合

C.粉状固体加热

D.液体加热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2、非金属复合风管板材的覆面材料必须为()材料。【单选题】

A.防火

B.难燃

C.难燃B1级

D.不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3、压榨设备在专业设备中属于()。【单选题】

A.石化设备

B.轻工设备

C.冶金设备

D.矿业设备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4、下列材料中,不属于有机绝缘材料的是()。【单选题】

A.树脂

B.矿物油

C.硫磺

D.橡胶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5、大型钢结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单选题】

A.可按分项工程

B.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C.可按一个分部工程

D.可按一个子分部工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矿井地面矿仓及运输走廊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1)该工程的工期为18个月,如果是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期延长,每延长1个月罚款5万元。
(2)工程施工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中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由施工单位自身负责,业主不参与。
(4)工程若需要变更,必须提前14d通知业主及设计单位,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部分材料施工单位无处购买,施工单位提前15d通知了业主,业主供应材料延误工期0.5个月;在运输走廊施工中,由于采用的水泥标号较高,施工单位因施工技术水平的限制要求变更,业主不予同意;另外由于运输走廊上部与选矿厂房连接,而选矿厂房因地基处理发生工期延误,虽没有影响选矿厂房的施工工期,但使运输走廊施工进度发生拖延,最终延误工期0.5个月。
2.问题
(1)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有哪些不合理之处?
(2)施工单位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做法是否有不合理之处?
(3)工程结算时,业主要对施工单位工期拖延1个月进行罚款5万元,是否合理?

答案:
解析:
P210-217
(1)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有部分不合理之处:1)施工现场关系的协调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而应由业主负责,因为施工单位不是总承包单位,业主负责更有利于开展工作;
2)工程变更的约定没有相关的依据。

(2)施工单位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做法,不合理之处在于变更水泥标号,不能因为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低而修改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提高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

(3)工程结算时,业主要对施工单位工期拖延1个月进行罚款5万元,是不合理的。因为工期拖延l个月,并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材料原定由施工单位购买,但施工单位无法实施,已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业主,是业主供应材料延误工期0.5个月;运输走廊施工进度发生拖延0.5个月,关键原因是选矿厂房发生工期延误,虽没有对选矿厂房工期造成影响,但对运输走廊施工产生了影响,由于业主不能很好地进行协调工程总进度计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负责,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下列关于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一般不被同时适用
B.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
C.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与违约金同时适用
D.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E.继续履行与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

答案:A,B
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种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首先如果合同 能够实际履行的应当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需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而继续履行后,或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赔偿责任。

甲建筑公司拖欠李某劳动报酬,双方发生争议,并于2014年1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则李某最晚应在( )之前提出劳动仲裁。

A.2014年11月2日
B.2014年5月1日
C.2015年11月1日
D.2016年11月1日
答案:C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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