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会考试辽宁省报名时间公布啦

发布时间:2020-01-16


辽宁省注会证书在当下的市场前景中确实是非常的吃香,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报考注会考试。2019年考试已彻底告一段落,2020年的考试大家清楚报考的时间了吗?今天我们来聊聊报考时间,大家记住时间千万别错过啦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是由中注协官方网站发布的:

根据中注协公告公布,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7-30日。

电脑端入口方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cpaexam.cicpa.org.cn)进行报名。

手机端入口方式: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流程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报名,你也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

考试时间

2020年10月11日举行综合阶段及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2020年10月17—18日举行专业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24—25日欧洲考区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学习内容较多,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离不开高效率的学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考生在备考开始后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详细的学习计划,规划好每天的学习时间和学习任务量,计划制定的前提是要尽量保证自己可以顺利完成每天的学习任务。最好大家可以在2020年4月份备考基础阶段开始之前至少应该学完一科。零基础的考生可以先看2019年的注册会计师教材或者其他的学习视频铺垫打基础,之后会更好的理解基础班内容。学习的时候远离让自己分心的事物,培养自己高效率学习的好习惯。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给大家的分享,大家一定要记住报考时间,千万别错过啦。备考注会最考验的是心态,大家一定要坚持到底,毕竟有志者事竟成。祝大家新的一轮备考能取得好成绩!更多注会详情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有()。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C.抵押人被宣告破产
D.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答案:A,B,C,D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专家的胜任能力与其专长的性质和水平有关
B.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条款同样也适用于专家
C.除非协议另作安排,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D.注册会计师不能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答案:D
解析:
注册会计师与专家就各自角色和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包括下列内容:(1)由注册会计师还是专家对原始数据实施细节测试;(2)同意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讨论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必要时,包括同意注册会计师将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细节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选项D不正确)(3)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形成的结论告知专家。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1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2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1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2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1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1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4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2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10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11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董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1分)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11年7月离职,因此2012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1分)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11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11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2分)
(3)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未超过10%。(1.5分)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8年《公司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1.5分)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4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3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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